中國法制史上極具標志性的事件 ——代表熱議民法總則草案

 房地產法律法規--立法追蹤     |      2017-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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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它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提交這次大會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就像我們寫文章,這是這篇文章的第一段。”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打了一個生動的比方。

  民法總則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有代表稱“這是本屆全國人大代表最為重要也最為光榮的工作,也將成為中國法制史上極具標志性的事件。”那么在審議中,人大代表認為草案的哪些內容需要完善?提出了哪些修改意見建議?

  陳竺: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農工黨中央主席陳竺表示,民法是民事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民法典則是民族精神、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民法總則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民法總則草案是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反復修改形成的,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有三個鮮明特點:一是堅持體系化、科學化。草案在吸收大量民事法律實踐成果基礎上,將其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規定寫入草案,就民法基本原則、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權利、民事責任和訴訟時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規定,既構建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為各分編的規定提供了科學依據,有利于我國民法立法的體系化建設。二是具有中國特色。民法不僅是社會經濟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人民生活方式的總結和體現。草案既充分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又注意立足我國國情,傳承我國法律文化傳統。三是體現時代精神。草案既尊重民事立法的歷史延續性,又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如綠色原則的確立就體現出鮮明的時代特征。

  陳竺認為,編纂民法典,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要立法任務,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大舉措,也是衡量法治水平的重要標志。民法總則草案全面規定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總體比較成熟。我堅信,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經過全國人大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們一定能夠如期圓滿完成民法典編纂工作,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謝經榮:建議將業主委員會定義為非法人組織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全國工商聯副主席謝經榮表示,民法典是調整人身關系、財產關系,規范生活、工作、交往等行為的大法,跟每個人都有關。民法典的編纂是我國法律逐漸走向成熟的標志,在全面依法治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民法總則是編纂民法典的第一步,編纂民法典是幾代中國人的心愿,這是我國法治歷史上的一件大事。此次民法總則草案經過廣泛的討論,體現了立法的民主性與科學性。目前,我國民法有關單行法律已經實施了多年,在此基礎上編纂民法典的時機已經成熟。

  謝經榮對民法總則草案的特點進行了概括。他認為,民法總則草案體現了繼承與創新的組合,一方面民法總則草案對民法通則條文進行了吸收,對最高人民法院多年來制定的相關司法解釋也部分作了吸收并上升為法律條文,另一方面根據社會實踐經濟發展,民法總則草案作出了許多創新性、前瞻性的呼應,比如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和特別法人,契合了我國的整體改革目標和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市場運行和社會組織活動的適當分離;再比如強化民事權利的保護,提升人身權的地位和保護水平,特別是信息時代個人權利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

  “民法總則草案既借鑒了國外的一些立法經驗,也在法學領域上有不少創新,比如在民事主體方面將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不具有完全獨立財產的經營體或非營利團體作為一類獨立的民事主體進行規定,在民事法律行為、訴訟時效方面也進行了相關規定;在與其它立法銜接方面,通過設定指引性條文,將其它涉及民商事的規范納入自己的范圍,建立起相關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類法律之間的內在聯系。”謝經榮說。

  關于業主委員會的地位,謝經榮表示,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房產是家庭的重要財產,在房產的使用過程中,業主委員會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目前很多和物業有關的問題都是由于業主委員會地位不明造成的,“建議將業主委員會定義為非法人組織,使其今后能發揮更大作用。如果此次因時間、議程問題解決不了,建議今后在對民法總則解釋時對業主委員會的地位進行界定。”謝經榮說。

  梁勝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應為七周歲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委員梁勝利表示,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而民法總則就是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大綱,是民法典的靈魂。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重大立法任務,是體現黨執政為民的根本宗旨,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觀需要,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是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

  梁勝利建議在第六章的第三節中加入一條關于“民事主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開展的民事活動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的表述,并建議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或失蹤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關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梁勝利認為應該從“六周歲”提高到“七周歲”。對于代表們廣泛熱議的見義勇為條款,他建議刪除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的表述,“由于救助人施救的出發點是保護或者減輕受助人的損害,國家應予鼓勵;且緊急施救過程中很難分清對錯,如果救助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就容易導致沒有人救助他人的后果。”梁勝利說。

  孫憲忠:對民事權利的系統全面展示就是最大歷史亮點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科學院長城學者孫憲忠表示,民法總則草案所涉及的法律行為與法律責任的內容進步頗多。

  孫憲忠告訴記者,民法總則草案中,關于法律行為和法律責任的內容,有很多歷史進步。相比民法通則來看,在民事法律行為上,民法通則強調的是老百姓依據法律來發生法律關系。現在法律上的表述是,民事權利主體依據自己的表述來建立和變革、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市場經濟強調老百姓自己作主,自己約束自己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而過去民法通則是計劃經濟體制,沒有強調這一點。孫憲忠表示,把這個法律行為用在婚姻關系上、用在合同上,就更加激發了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精神,也尊重了民法社會最基本的結構。

  在民事責任的內容上,傳統民法強調的是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分,作為法律上獨立的篇章。但也有很多情況下,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是很難區分的,尤其在合同,消費者等領域里就有這樣的法律問題。所以,現在法律上強調要有民事責任的獨立一章,把責任一并加以規定。在民事責任上,首先強調分,其次也強調合,更加符合當代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可以說,這段制度設計部分,在歷史上也是有價值的。

  吳青:法院應適時出臺司法解釋

  民法總則草案規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定,并且增設了很多新規定。“這些新規定需要在實踐中予以檢驗,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進一步的調整。”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青告訴記者,如果民法總則草案獲通過,在民法總則實施后、民法典體系完全建立之前,民法總則的新原則、新規定也可能與現有的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的規定產生一定的沖突。

  “在新舊民事法律體系的過渡期間,需要充分發揮行政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補充和調整作用。”

  吳青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應時刻關注民法總則的實施狀況,結合法律實踐中產生的問題和積累的經驗,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從而保障民法總則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新舊民事法律體系順利交接。

  王明雯:將普通訴訟時效延長為五年

  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西昌學院法學教授王明雯建議:“把對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從三年改為五年。”

  王明雯認為,現在社會關系十分復雜,訴訟時效期間的長短對于權利人行使權利來講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時間太短,權利人沒有辦法在這個期間內切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草案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從兩年延長到三年,有一定進步,但還不夠,希望能夠更進一步,規定為五年較妥。”

  “同時建議,增加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十年訴訟時效期間,作為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原第二款改為第三款。”王明雯提出。

  現行民法通則對人身損害賠償與財產損害賠償的請求權,規定適用同一訴訟時效期間。而外國民法一般為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設置了較長訴訟時效期間,如德國民法典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十年,法國民法典則分別是五年和十年。

  “我國每年有數十萬人在世界各國求學工作,有上億人次出境旅游,如此眾多的中國人在境外工作、生活、學習、旅游,一旦不幸遭受人身損害,無法保障他們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實現。”王明雯說,參考德國和法國民法典的立法經驗,建議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十年。

  李亞蘭:積極推進民法典各分編的編纂

  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龍電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亞蘭表示,就部門法關系而言,民、商關系最為密切。

  “而民事主體與商事主體注意義務不同,民事行為和商事行為要件及法律效果更存在諸多差異。”李亞蘭提出,在全民經商背景下,怎么能做到民商合一,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是立法者應當考慮的問題。

  李亞蘭還表示,民法總則的立法是積極回應社會發展,針對現實生活需要適時做出的必要法律調整。

  民法通則已實施近三十年,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通則中的規定,包含大量的分則規范,已被物權法、婚姻法、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等民事單行立法所修改甚至部分廢止。“民法通則調整民事活動的功能已被削弱甚至有些內容名存實亡。”李亞蘭說,民法總則草案的所有規定大到基本原則的確立、權利的確認,小到一些細微的條文修改,都體現了時代性,希望未來能積極推進民法典各分編的編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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