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財產從實踐走進法條 誰來保護我的“網幣”

 房地產法律法規--立法追蹤     |      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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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網絡虛擬財產終于從實踐走進法條,成為一項法定的民事權利。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寥寥數語,專家認為影響深遠。如何看待這一規定?背后又有著怎樣的鮮活案例?記者采訪了相關人士。

規定雖短 短得合適

“短短20多個字,讓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有了法律依據。”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劉少軍認為,目前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的規定雖然簡短,但短得合適。

“近年來我國網絡虛擬財產有了長遠的發展,但對什么是網絡虛擬財產、網絡虛擬財產都包括什么等具體問題都還沒有統一的認識,概括性保護相對更容易被各方接受。”劉少軍說。

實際上,關于網絡虛擬財產權利性質的爭論貫穿民法總則制定的始終。草案一審稿第104條明確網絡虛擬財產為物權客體,可最終通過的民法總則對網絡虛擬財產獨立為一條,而對其物權屬性做了模糊處理。

劉少軍介紹,國內網絡虛擬貨幣目前已有數百億規模,如果再算上網絡虛擬商品的價值,目前公認的網絡虛擬財產規模已十分龐大。“類似淘寶、微信、QQ等網絡賬號,也有其財產屬性,到底屬不屬于網絡虛擬財產,目前還有爭議。”

網絡虛擬財產的界定并非只是文字的爭議。如果淘寶、微信等網絡賬號是財產,那么意味著可以繼承,但由于這些賬戶有著較強的人身屬性,又涉及死者隱私權,能否繼承不無爭議;此外,如何處理跟網絡賬戶實名制的關系也將逐漸擺上臺面。

“除了目前已經較為公認的網絡虛擬財產,未來出現新的網絡虛擬財產類型的可能性也較大。而要將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類新的財產類型,無疑需要一整套法律體系來規范。”劉少軍說。

不乏判例 卻無定例

與模糊立法形成對比的是,網絡虛擬財產爭議頻繁見諸報端。

早在2003年,我國就出現了首例網絡虛擬財產糾紛案——某在線收費網游玩家李宏晨發現,其賬號中耗時兩年、花費上萬元現金購得的幾十種游戲裝備突然不翼而飛。李宏晨隨后將該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游戲運營商恢復其游戲裝備。法院最終支持了李宏晨的訴訟請求,判令游戲運營商將李宏晨在游戲中丟失的虛擬裝備恢復,并賠償經濟損失。

“實踐中基本上都承認了游戲裝備和游戲幣的財產屬性,盡管目前法律沒有對這類網絡虛擬財產權進行明確界定,但法院根據民法的相關原則規定處理的判例并不少見。”劉少軍說。

云南省昆明市晉寧區法院便明確提出:游戲幣等網絡虛擬財產具備一般商品的屬性,應該認定為法律上的財產。在玉溪市華寧縣,唐某因詐騙劉某價值11400元人民幣的游戲裝備也被追究刑事責任。

與游戲裝備和游戲幣相比,網絡賬戶的繼承存在較大爭議。

2012年7月17日清晨,淘寶女裝皇冠店店主艾珺猝然離世,艾珺丈夫希望能夠繼承該淘寶店鋪繼續經營,該想法卻與淘寶“店鋪不得轉讓”的規則相沖突,艾珺苦心經營兩年的淘寶店鋪只能無奈關閉。

“在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即便有繼承人起訴到法院要求繼承淘寶店鋪,法院也未必能支持繼承人的訴求,甚至立案都很難。” 劉少軍說。

問題層出 期待規范

據專家介紹,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屬性有爭議,網絡虛擬財產到底歸用戶所有還是平臺所有也沒有完全明確,其估價也是個難題。

在某游戲平臺,游戲裝備允許進行交易。但一些玩家私下交易頻繁,交易成功后又向平臺申訴找回裝備。對此,該游戲公司專門建立一個名為“藏寶閣”的交易平臺,規定該游戲裝備必須到“藏寶閣”交易,平臺收取一定手續費。有玩家因在游戲中公開叫賣裝備,被該平臺直接封禁賬號。“游戲裝備是不是我的?里面的裝備少說也值四五千,可想維權都不知道找誰去?”

北京市律師協會合同法專業委員會主任李學輝律師認為,游戲裝備屬于玩家的私人財產,包括網絡服務商在內都不能侵犯。玩家違反規定私下交易固然不對,損害了服務商利益,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服務商并沒有權利將賬號一封了之,影響其對個人財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服務商可以設計必要程序、采取必要技術手段限制違規交易;用戶有權要求交易平臺恢復賬號。這些問題,未來還是該考慮通過制定網絡虛擬財產單行法律法規予以明確。”

此外,如何評估網絡虛擬財產的價格也存在不小的爭議。“Q幣等虛擬貨幣只是存儲在電腦中的一組數據,它的一個特點就是可以無限復制,其真正價值如何評估也需要明確。”劉少軍說,“應該客觀看待目前網絡虛擬財產保護創新性不足的問題。未來還需要隨著實踐的推進、判例的積累、理論的爭鳴,逐漸明晰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相關規則。”(記者 楊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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