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強制執行法律法規     |      2022-11-17
標簽:強制執行,民事執行;執行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法釋〔1998〕15號


 
了保證在執(zhi)行(xing)程序中(zhong)正確適用法(fa)律(lv)(lv),及時(shi)有效(xiao)地執(zhi)行(xing)生效(xiao)法(fa)律(lv)(lv)文書,維護當(dang)事人的合
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結(jie)合人民(min)(min)法(fa)院執(zhi)行(xing)工作(zuo)的實(shi)踐經(jing)驗,現對人民(min)(min)法(fa)院執(zhi)行(xing)工作(zuo)若干(gan)問題作(zuo)如下規定。;
一、執行機構及其職責
1.人(ren)民法(fa)院根據需要(yao),依(yi)據有(you)關法(fa)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專門負(fu)責執行工(gong)作。
2.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ren)民(min)法院民(min)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min)事制裁決定、支付(fu)令,以及刑事附
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chu)罰決(jue)定行政處(chu)理決(jue)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有關規定作出的財(cai)產(chan)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fa)院裁定承認其效(xiao)力的(de)(de)外國法(fa)院作(zuo)出的(de)(de)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zuo)
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you)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ta)法律文書。
3.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由審理案件的
審判庭負(fu)責執行。
4.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其中復雜、疑難或被執行人不在本法
院轄(xia)區的(de)案件,由(you)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5.執行程序中重大事項的辦理,應由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并報經院長批準。
6.依據民事訴訟(song)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或(huo)第二百六十條的規(gui)定對仲裁裁決是否有不予執行
事由進行審查的,應組成合議庭進行。
7.執行機(ji)構(gou)應配備必要的(de)交通工具、通訊設(she)備、音像設(she)備和(he)警械用具等(deng),以(yi)保障及(ji)時
有效地履行職責。
8.執行(xing)(xing)人(ren)員執行(xing)(xing)公(gong)務(wu)(wu)時,應(ying)向有關人(ren)員出示工作(zuo)證和執行(xing)(xing)公(gong)務(wu)(wu)證,并按規(gui)定著裝。必
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
執行(xing)公務(wu)證由最高人民(min)法院統一制發。
9.上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本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二、執行管轄
10.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
由被執(zhi)行人(ren)住所(suo)地(di)或被執(zhi)行的財產所(suo)在地(di)人(ren)民法(fa)院(yuan)執(zhi)行。
前款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11.在國內仲裁(cai)過程中,當(dang)事人申請財(cai)產保全,經仲裁(cai)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bei)申
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
據(ju)所在地的(de)基層人民法院(yuan)裁(cai)定并(bing)執行。
12.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
請人(ren)住所地(di)(di)或被申(shen)(shen)請保全(quan)的財產所在地(di)(di)的中級人(ren)民法(fa)院(yuan)裁定(ding)并執(zhi)行;申(shen)(shen)請證據保全(quan)的,由證
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13.專(zhuan)利(li)管理(li)機關(guan)依法作出的處理(li)決定和(he)處罰決定,由(you)被執行人(ren)住所地或財產(chan)所在地
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權受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14.國務院各部(bu)門、各省(sheng)、自(zi)治區、直轄市(shi)人民(min)政(zheng)府和(he)海關依照法律、法規作(zuo)出的處
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15.兩(liang)個以上人民法(fa)院都有管(guan)轄(xia)權的,當(dang)事人可(ke)以向(xiang)其中一個人民法(fa)院申請執(zhi)行;當(dang)
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16.人民法院之間因執(zhi)行管轄權發生爭(zheng)議的,由雙方協(xie)商解決(jue);協(xie)商不成的,報請雙
方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17.基層人(ren)民(min)(min)法(fa)院(yuan)和(he)中級人(ren)民(min)(min)法(fa)院(yuan)管轄的執行案件,因(yin)特殊情況需要由上級人(ren)民(min)(min)法(fa)院(yuan)
執行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
三、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18.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或移送執(zhi)行(xing)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qing)執行人(ren)在法定期限內提(ti)出申請(qing);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que)定的期(qi)限內(nei)未履行義務;
(6)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ren)民法(fa)院對符(fu)合(he)上述條件(jian)的(de)申請(qing),應(ying)當在七日(ri)內予以立(li)案;不符(fu)合(he)上述條件(jian)之(zhi)一(yi)的(de),應(ying)
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19.生效法律文書的執(zhi)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提(ti)出(chu)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
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shu),由審(shen)判庭(ting)移送執(zhi)行機構執(zhi)行。
20.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申請執(zhi)行書。申請執(zhi)行書中應(ying)當(dang)寫(xie)明申請執(zhi)行的(de)(de)理由、事項、執(zhi)行標的(de)(de),以(yi)及申
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zhi)行人書(shu)(shu)寫申請執(zhi)行書(shu)(shu)確有(you)困難(nan)的(de),可以口頭(tou)提出申請。人民法(fa)院接待人員對(dui)口頭(tou)
申請應當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外國一(yi)方(fang)當事人申請執行(xing)的(de),應(ying)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xing)書(shu)。當事人所在(zai)國與我(wo)國締結或(huo)共(gong)
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shu)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
應(ying)當提(ti)交法(fa)(fa)人營(ying)業執照副(fu)本和法(fa)(fa)定(ding)代(dai)表人身份證明(ming);其他組織申請的,應(ying)當提(ti)交營(ying)業執照副(fu)
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cheng)人或權(quan)利承(cheng)受人申請執行的(de)(de),應當(dang)提交繼承(cheng)或承(cheng)受權(quan)利的(de)(de)證(zheng)明文件。
(5)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21.申請執行仲裁(cai)(cai)機(ji)構的仲裁(cai)(cai)裁(cai)(cai)決,應(ying)當(dang)向人民法(fa)院提交有仲裁(cai)(cai)條款(kuan)的合(he)同書或仲裁(cai)(cai)
協議書。
申請執行國外仲裁(cai)機構的(de)仲裁(cai)裁(cai)決(jue)的(de),應(ying)當提交經我(wo)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wo)國公證機關
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
22.申(shen)請執行人可以委(wei)托(tuo)代理人代為(wei)申(shen)請執行。委(wei)托(tuo)代理的,應當(dang)向人民法院提交經
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
委托代(dai)理人代(dai)為放棄、變更民事(shi)權(quan)利(li),或代(dai)為進(jin)行執(zhi)行和(he)解,或代(dai)為收(shou)取(qu)執(zhi)行款項的,
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23.申(shen)請人(ren)民法院強制(zhi)執(zhi)行,應當按(an)照人(ren)民法院訴(su)訟收費辦法的規定繳納申(shen)請執(zhi)行的
費用。;
四、執(zhi)行(xing)前的準備和對被執(zhi)行(xing)人財產狀況的查明(ming)
24.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
其(qi)在(zai)指定的(de)(de)期(qi)間(jian)內(nei)履行生效法(fa)律(lv)文書確定的(de)(de)義務,并承擔(dan)民事訴訟(song)法(fa)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de)(de)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25.執行(xing)通知書(shu)的送達,適用民(min)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定。
26.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及時
采取執(zhi)行措施(shi)。
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應當立即采取
執(zhi)行措施(shi)。
人民法院采取執行措施,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
27.人民法院執行非訴訟(song)生(sheng)(sheng)效法律(lv)文書,必要時可(ke)向制作生(sheng)(sheng)效法律(lv)文書的機(ji)構調取卷(juan)
宗材料。
28.申請執行(xing)(xing)(xing)人(ren)應當向(xiang)人(ren)民法院提(ti)供其(qi)所(suo)了解(jie)的被執行(xing)(xing)(xing)人(ren)的財產狀況(kuang)或線索。被執行(xing)(xing)(xing)
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
人(ren)民(min)法(fa)院在執行中有權向被執行人(ren)、有關(guan)機關(guan)、社會團(tuan)體、企業(ye)事(shi)業(ye)單位或公民(min)個人(ren),
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對調查所需的材料可以進行復制、抄錄或拍照,但應當依法
保密。
29.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
法(fa)定代表(biao)人或負責人到人民法(fa)院接受詢問。
30.被執行人拒絕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可
以(yi)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jin)行搜(sou)查(cha)。
31.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時,對被執行人可能存放隱匿的財物及有關證據材料的處所、
箱柜等,經(jing)責令被執行人開啟(qi)而(er)拒不配(pei)合的,可以強制開啟(qi)。;
五、金錢給付的執行
32.查詢、凍結、劃撥(bo)被執行人在銀行(含其分理(li)處、營業(ye)所(suo)和儲蓄所(suo))、非銀行金
融機構、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的存款,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
民(min)法院(yuan)、最高人民(min)檢察院(yuan)、公安部《關于查(cha)詢、凍結、扣劃企業(ye)事(shi)業(ye)單位、機關、團體銀(yin)行(xing)
存款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33.金融機構擅自解(jie)凍(dong)被(bei)人民法(fa)院(yuan)凍(dong)結的款(kuan)(kuan)項,致凍(dong)結款(kuan)(kuan)項被(bei)轉移的,人民法(fa)院(yuan)有(you)權(quan)
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
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qing)執行人承擔責任(ren)。
34.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
扣(kou)劃(hua)(hua),但對(dui)其在(zai)(zai)本機(ji)構、其他金融機(ji)構的存(cun)(cun)款,及(ji)其在(zai)(zai)人民銀行(xing)的其他存(cun)(cun)款可以凍結(jie)、劃(hua)(hua)撥,
并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35.作(zuo)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轉(zhuan)為儲蓄存款的,應(ying)當責令其交(jiao)出存單。拒不(bu)交(jiao)出
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并附生效法律
文書(shu),由金融機構(gou)提取(qu)被執行人的(de)存款交人民法院(yuan)(yuan)或存入人民法院(yuan)(yuan)指定(ding)的(de)賬戶。
36.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
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37.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
人(ren)支付的(de),人(ren)民法院(yuan)有權(quan)責令其限期追回(hui);逾期未追回(hui)的(de),應(ying)當裁定其在支付的(de)數額內向申
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38.被執(zhi)行(xing)人(ren)無(wu)金錢給付能力的(de),人(ren)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zhi)行(xing)人(ren)的(de)其(qi)他財(cai)產(chan)采(cai)取查封、
扣押措施。裁定書應送達被執行人。
采取前款措(cuo)施(shi)需有關(guan)單(dan)(dan)位(wei)協(xie)助(zhu)的(de),應當向有關(guan)單(dan)(dan)位(wei)發(fa)出協(xie)助(zhu)執行通知書(shu),連同裁(cai)定書(shu)副(fu)
本一并送達有關單位。
39.查封(feng)、扣押財(cai)產的價值(zhi)(zhi)應當與被執(zhi)行人履(lv)行債務的價值(zhi)(zhi)相當。
40.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
取(qu)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jia)款(kuan),應當在抵押權(quan)人、質押權(quan)人或留置(zhi)權(quan)人優
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41.對(dui)動產的查封(feng),應當采取加貼封(feng)條的方(fang)式。不便(bian)加貼封(feng)條的,應當張(zhang)貼公告。
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
其不得辦理查(cha)封財(cai)產的轉移過戶手(shou)續(xu),同時可以責(ze)令被執(zhi)行人(ren)(ren)將有(you)關財(cai)產權證照交人(ren)(ren)民法(fa)院
保管。必要時也可以采取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方法查封。
既未向有關管(guan)理機關發出(chu)協助執行通知書,也(ye)未采(cai)取(qu)加貼封條或張貼公(gong)告的辦法查封
的,不得對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42.被(bei)(bei)查(cha)封的(de)財產,可以指令由(you)被(bei)(bei)執行人負責保管。如繼續使用(yong)被(bei)(bei)查(cha)封的(de)財產對其價
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
被執行人(ren)承擔。
43.被扣押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保管。對扣
押的財產(chan),保管人不得使用(yong)。
44.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已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責
任人限(xian)期追回財產或(huo)承擔相應(ying)的賠償責任。
45.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的,人民法
院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解(jie)除查封、扣押措施。
46.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財產無法委托拍賣(mai)、不適于拍賣(mai)或當事人雙方(fang)同意不需(xu)要拍賣(mai)的(de),人民法院可以交由(you)有
關單位變賣或自行組織變賣。
47.人民法院對(dui)拍(pai)賣、變賣被(bei)執行人的(de)財產,應當(dang)委托依法成立的(de)資產評估(gu)機(ji)構進行
價格評估。
48.被執(zhi)行人申請對(dui)人民法(fa)院(yuan)查封的財產(chan)自行變賣的,人民法(fa)院(yuan)可(ke)以準許,但應當監
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并控制變賣的價款。
49.拍賣、變(bian)賣被(bei)執(zhi)行人的財(cai)產成交(jiao)后,必須即時錢物兩清。
委托拍賣、組織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從所得價款中優先扣除。所得價
款超出執(zhi)行(xing)標的數額和執(zhi)行(xing)費用的部分,應(ying)當(dang)退還被執(zhi)行(xing)人。
50.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轉讓
其專利(li)權(quan)、注冊商標專用權(quan)、著作權(quan)(財產權(quan)部(bu)分)等(deng)知(zhi)識產權(quan)。上(shang)述權(quan)利(li)有(you)登記主管(guan)部(bu)門
的,應當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必要時可
以責令被執行(xing)人將產權或(huo)使(shi)用(yong)權證照交人民法(fa)院保存。
對前款財產權,可以采取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
51.對(dui)被執(zhi)行人從有(you)(you)關(guan)企業中應得的已到(dao)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you)(you)權裁定(ding)
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并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對(dui)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shou)益(yi),人民法(fa)院可(ke)以采(cai)取凍結措施,
禁止到期后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
取,并(bing)出(chu)具提(ti)取收(shou)據。
52.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
并(bing)強制被執行人(ren)按照公司法(fa)的有(you)關規定轉讓,也可(ke)以直接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
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于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對(dui)被(bei)執行人(ren)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fa)(fa)人(ren)企業(ye)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ren)民(min)法(fa)(fa)院可以
采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quan)(quan)益或股權(quan)(quan)的(de),應當通知有關(guan)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quan)(quan)益或股權(quan)(quan)的(de)轉移手
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54.被執行人(ren)在其獨(du)資開辦的法人(ren)企(qi)業(ye)中擁有(you)的投(tou)資權(quan)益被凍結后(hou),人(ren)民法院可以直(zhi)
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dui)被執行人在(zai)有限責(ze)任公司中被凍結(jie)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yi)依(yi)據《中華(hua)人民
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征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后,予以拍賣、
變賣(mai)或以其他方式轉讓(rang)。不(bu)同意轉讓(rang)的股(gu)東,應當購買(mai)該(gai)轉讓(rang)的投(tou)資權(quan)益或股(gu)權(quan),不(bu)購買(mai)的,
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ren)民法院也可允許并監督被執行人(ren)自行轉(zhuan)讓(rang)其投(tou)資權(quan)益或股權(quan),將轉(zhuan)讓(rang)所得收益用于清(qing)
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5.對被執行人在中(zhong)外合資(zi)(zi)、合作(zuo)經營企業中(zhong)的投(tou)資(zi)(zi)權益或股權,在征得合資(zi)(zi)或合作(zuo)
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準后,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如果被執行(xing)人除在中(zhong)外合(he)(he)資、合(he)(he)作(zuo)企業(ye)中(zhong)的(de)股(gu)權以外別無其(qi)他(ta)財產(chan)可(ke)供執行(xing),其(qi)他(ta)股(gu)東(dong)
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56.有關企(qi)業收(shou)到人民法院(yuan)發出的協助(zhu)凍(dong)結通知后,擅自向被執(zhi)行人支付(fu)股息或紅(hong)利,
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
付的股息(xi)或(huo)紅利或(huo)轉移(yi)的股權價值范圍(wei)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六、交付財產和完成行為的執行
57.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交付特定標的物(wu)的,應(ying)當執行原物(wu)。原物(wu)被隱(yin)匿或非(fei)
法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交出。原物確已變質、損壞或滅失的,應當裁定折價賠償或
按(an)標的(de)物(wu)的(de)價值強(qiang)制執行(xing)被執行(xing)人的(de)其他財(cai)產。
58.有關單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票證,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
通(tong)知(zhi)書或通(tong)知(zhi)書后,協(xie)同被執行(xing)人轉移財物(wu)或票證的,人民(min)法(fa)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hui);逾(yu)期
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承擔賠償責任。
59.被執行人(ren)的財(cai)產(chan)經拍賣(mai)、變賣(mai)或裁(cai)定以物抵債后,需從現占有人(ren)處交(jiao)付(fu)給買受人(ren)
或申請執行人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和本規定57條、58
條的規(gui)定。
60.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指定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履行。
對(dui)于可以(yi)替代履行(xing)的行(xing)為(wei),可以(yi)委托有關單位或他人完成(cheng),因完成(cheng)上(shang)述(shu)行(xing)為(wei)發生的費用
由被執行人承擔。
對于(yu)只(zhi)能由(you)被執行人完成(cheng)的行為,經教育(yu),被執行人仍(reng)拒不履行的,人民(min)法院應當按照
妨害執行行為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被(bei)執行人到期(qi)債權的執行
6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
依申請(qing)執行(xing)人或被執行(xing)人的申請(qing),向第三(san)人發出履(lv)(lv)行(xing)到(dao)期債務的通知(zhi)(以下簡稱履(lv)(lv)行(xing)通知(zhi))。
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han)下列內容(rong):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ying)當在收到履(lv)行(xing)通知后(hou)的十五(wu)日(ri)內向申請執行(xing)人履(lv)行(xing)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
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后果。
62.第三(san)人對(dui)履行通知(zhi)的異(yi)議(yi)一般應當以書面(mian)形式提(ti)出,口頭(tou)提(ti)出的,執(zhi)行人員應記(ji)
入筆錄,并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
63.第(di)三(san)人(ren)在履行通知指定(ding)的(de)(de)期間內提出異議的(de)(de),人(ren)民法院不得對第(di)三(san)人(ren)強制執行,
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neng)力或其(qi)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guan)系(xi),不屬(shu)于本規定所
指的異議。
第三人對(dui)債務部分承(cheng)(cheng)認(ren)、部分有異議的(de)(de),可(ke)以對(dui)其承(cheng)(cheng)認(ren)的(de)(de)部分強制執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
定對其強制(zhi)執行。此裁定同時(shi)送達(da)第(di)三人和被執行人。
66.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
限(xian)的行(xing)為無效,人(ren)民法院仍(reng)可在第三人(ren)無異議又不履行(xing)的情況下予以強(qiang)制(zhi)執行(xing)。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
已向被(bei)執行(xing)人(ren)(ren)履(lv)行(xing)的(de)財(cai)產不能追回的(de),除在已履(lv)行(xing)的(de)財(cai)產范圍內與被(bei)執行(xing)人(ren)(ren)承(cheng)擔連帶清償(chang)責(ze)
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68.在(zai)對(dui)第(di)三(san)人作出(chu)強制(zhi)執行裁定(ding)后,第(di)三(san)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就第(di)三(san)人對(dui)
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
69.第三人按照人民(min)法院履行(xing)(xing)(xing)通(tong)知向申請執(zhi)(zhi)行(xing)(xing)(xing)人履行(xing)(xing)(xing)了債(zhai)務或已(yi)被強制執(zhi)(zhi)行(xing)(xing)(xing)后,人民(min)
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八、對(dui)案外(wai)人異議的處理
70.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案外人(ren)異議一(yi)般應當以(yi)書面形(xing)式提出(chu),并提供相應的證據。以(yi)書面形(xing)式提出(chu)確有困難的,
可以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
71.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執行法(fa)院應當依照(zhao)民(min)事訴訟法(fa)第二百(bai)零八(ba)條的規定進行審
查。
審(shen)查期間可以對財產采(cai)取查封(feng)、扣押、凍結等(deng)保全(quan)措施,但(dan)不得進行處分。正在實(shi)施的
處分措施應當停止。
經(jing)審查認為案(an)外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其(qi)異議,繼續執行。
72.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執行標的物是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外人
的異議成立的,報經(jing)院長批準,裁定對生效法律文書中該(gai)項內(nei)容中止執(zhi)行(xing)。
73.執行標的物不屬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
的(de),報經院長批準,停止對該(gai)標的(de)物的(de)執行(xing)。已經采(cai)取的(de)執行(xing)措施應當(dang)裁定立即解(jie)除或(huo)撤銷,
并將該標的物交還案外人。
74.對案外人提出的異(yi)議一時難以確(que)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確(que)實有效的擔保的,
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請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繼續執行。因提供擔保
而(er)解除(chu)查封扣(kou)押或繼續執行(xing)有錯誤,給對方造成(cheng)損失的,應(ying)裁(cai)定以(yi)擔(dan)保的財(cai)產(chan)予(yu)以(yi)賠償。
75.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遇有本規定72條規定的情形的,或執行的財產是
上級人民法院(yuan)裁(cai)定(ding)保全(quan)的(de)財產時遇有(you)本規(gui)定(ding)73條(tiao)、74條(tiao)規(gui)定(ding)的(de)情形的(de),需報經(jing)上級人民
法院批準。;
九(jiu)、被執(zhi)行(xing)主(zhu)體的變更(geng)和追加
76.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
民法(fa)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zi)企(qi)業業主的(de)其他財產。
77.被執行人為個人合伙組織或合伙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
務的,人(ren)民(min)法(fa)院可以裁定追加(jia)該合(he)伙(huo)(huo)組織的合(he)伙(huo)(huo)人(ren)或參加(jia)該聯(lian)營(ying)企業(ye)的法(fa)人(ren)為被(bei)執(zhi)行(xing)人(ren)。
78.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
企(qi)業法人直(zhi)接(jie)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yi)裁(cai)定執(zhi)行該企(qi)業法人其他分
支機構的財產。
若必須執行(xing)已被承包或租(zu)賃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chan)時,對承包人或承租(zu)人投入(ru)及應(ying)
得的收益應依法保護。
79.被(bei)執(zhi)行人(ren)按法定程(cheng)序分(fen)立為兩個(ge)或多個(ge)具有法人(ren)資(zi)格(ge)的(de)企業(ye),分(fen)立后存續的(de)企業(ye)
按照分立協議確定的比例承擔債務;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續的企業按照
其(qi)從被執(zhi)行企(qi)業(ye)分(fen)得的資產占原企(qi)業(ye)總資產的比例對(dui)申請執(zhi)行人承擔責任。
80.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
逃(tao)注冊(ce)資(zi)金,可以裁定(ding)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zhi)行人,在注冊(ce)資(zi)金不(bu)實或抽逃(tao)注冊(ce)資(zi)金
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81.被(bei)執(zhi)行人(ren)被(bei)撤(che)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ban)單(dan)位無(wu)償接受被(bei)執(zhi)行人(ren)的
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
或開辦單(dan)位在所接(jie)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82.被執行人的開辦單位已經在注冊資金范圍內或接受財產的范圍內向其他債權人承
擔了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cai)定開辦單位重復承擔責任。
8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意見第(di)271條至第(di)274條及本規定裁定變更(geng)或追(zhui)加被執(zhi)行主體的,由(you)執(zhi)行法院的執(zhi)行機
構辦理。;
十(shi)、執行擔保和執行和解
84.被執行人或其擔保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擔(dan)保(bao)法》的有(you)關規定(ding),按照(zhao)擔(dan)保(bao)物的種(zhong)類、性質,將擔(dan)保(bao)物移交執(zhi)行(xing)法院,或依法到(dao)有(you)
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85.人(ren)(ren)民(min)法(fa)院在審(shen)理(li)案(an)件(jian)期間,保證人(ren)(ren)為被執(zhi)行人(ren)(ren)提(ti)供保證,人(ren)(ren)民(min)法(fa)院據此(ci)未(wei)對(dui)被執(zhi)
行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后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
財產不足清償(chang)債(zhai)務時,即使(shi)生效法律(lv)文書中未(wei)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min)法院有權裁定執行
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
86.在執行中,雙(shuang)方當(dang)事人可以自愿達成(cheng)和解(jie)協(xie)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que)定的履行義
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jie)協議(yi)(yi)一般應當(dang)采取(qu)書面形式。執行人(ren)員應將和解(jie)協議(yi)(yi)副本(ben)附卷。無書面協議(yi)(yi)的,執
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87.當事人(ren)之間(jian)達成(cheng)的和解協議(yi)合法有(you)效并已履行(xing)完畢的,人(ren)民法院作(zuo)執行(xing)結(jie)案處(chu)理。;
十一、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
88.多(duo)(duo)份(fen)生效(xiao)法律文書確定金(jin)錢給付(fu)內容的多(duo)(duo)個債權(quan)人分別對同一(yi)被執(zhi)行人申請執(zhi)
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quan)(quan)人的(de)債權(quan)(quan)種(zhong)類不同(tong)的(de),基于(yu)所有(you)權(quan)(quan)和(he)擔保物權(quan)(quan)而(er)享有(you)的(de)債權(quan)(quan),優先于(yu)金錢(qian)債權(quan)(quan)
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
一(yi)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jin)錢給(gei)付內容(rong)的多(duo)個(ge)債(zhai)權人對同一(yi)被執行(xing)人申請執行(xing),執行(xing)的財
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89.被執行人(ren)為企(qi)業法(fa)人(ren),其財(cai)產不(bu)足清償全部債(zhai)務(wu)的(de),可告(gao)知當事人(ren)依法(fa)申請被執
行人破產。
90.被執行人(ren)為公民或其(qi)他(ta)組織,其(qi)全(quan)部(bu)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ren)民法院因(yin)執行確定(ding)金
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
債務的,在被(bei)執(zhi)行(xing)的財產被(bei)執(zhi)行(xing)完畢前,對該被(bei)執(zhi)行(xing)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zhi)行(xing)依據(ju)的其他債
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91.對參(can)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you)首先查封(feng)、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
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采取的執行措施如系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
當(dang)在該院案(an)件(jian)審理終結后進行。
92.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
與分配(pei)的理由,并附有(you)執行(xing)依據。該執行(xing)法院應將參與分配(pei)申請(qing)書轉(zhuan)交(jiao)給主(zhu)持(chi)分配(pei)的法院,
并說明執行情況。
93.對人(ren)民法(fa)院查封(feng)、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xian)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ren),可以申請參(can)
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94.參與(yu)分(fen)配(pei)案件中可(ke)供(gong)執行(xing)的財(cai)產,在對享有(you)優先權(quan)(quan)、擔保權(quan)(quan)的債權(quan)(quan)人依(yi)照法律規(gui)
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后,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95.被(bei)執(zhi)(zhi)行人(ren)的財(cai)產分(fen)配(pei)給各(ge)債(zhai)權人(ren)后,被(bei)執(zhi)(zhi)行人(ren)對其剩余債(zhai)務應當繼續清償。債(zhai)權
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96.被執行(xing)人為企業(ye)法(fa)人,未經(jing)清理(li)或清算而撤銷、注(zhu)銷或歇業(ye),其財(cai)產不足清償全
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十(shi)二、對(dui)妨(fang)害執(zhi)行(xing)行(xing)為的(de)強(qiang)制措(cuo)施的(de)適用
97.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
次傳票傳喚,無正當(dang)理由拒不到場(chang)的,人民(min)法院(yuan)可以對其進(jin)行拘傳。
98.對被拘傳人的調查詢問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調查詢問后不得限制被拘傳人的人
身自由。
99.在本轄區以外采取拘傳措施時,應當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予
以協(xie)助。
100.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之一的,人
民法(fa)院可以(yi)依照民事(shi)訴訟法(fa)第一百零二(er)條的規定處理: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2)案(an)外人與被(bei)執行人惡意(yi)串通轉移(yi)被(bei)執行人財產的(de);
(3)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4)偽造、隱藏、毀滅(mie)有關被(bei)執行人履行能(neng)力(li)的重要證據,妨礙(ai)人民法院查明被(bei)執行
人財產狀況的;
(5)指使、賄買(mai)、脅迫他(ta)人對(dui)被(bei)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問題作偽證的;
(6)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脅(xie)或(huo)(huo)其他方(fang)法妨(fang)礙或(huo)(huo)抗拒執行的;
(8)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的;
(9)對人民法院執(zhi)行(xing)(xing)人員(yuan)或協助執(zhi)行(xing)(xing)人員(yuan)進(jin)行(xing)(xing)侮辱(ru)、誹謗、誣(wu)陷、圍攻、威脅(xie)、毆打
或者打擊報復的;
(10)毀(hui)損、搶奪執(zhi)行(xing)案件材料、執(zhi)行(xing)公(gong)務車輛、其他執(zhi)行(xing)器械、執(zhi)行(xing)人(ren)員服(fu)裝和執(zhi)
行公務證件的。
101.在執(zhi)行過程中遇有被(bei)執(zhi)行人或(huo)其(qi)他人拒(ju)不(bu)履行生效(xiao)法(fa)律(lv)文書或(huo)者妨(fang)害(hai)執(zhi)行情節
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將有關材料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十三、執行的(de)中止、終結、結案和(he)執行回轉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
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bei)執行人確無財產(chan)可(ke)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
件審理(li)完畢確(que)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zhong)裁(cai)裁(cai)決的被申請(qing)執行人依據民(min)事訴訟(song)法第(di)二(er)百一(yi)十七條(tiao)第(di)二(er)款(kuan)的規定(ding)向人民(min)法
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103.按照審判(pan)監(jian)督程序提審或(huo)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huo)本(ben)院作出的中
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104.中止(zhi)執行的情(qing)形消失后(hou),執行法(fa)院可以根(gen)據當事(shi)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hui)復(fu)執行。
恢復執行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105.在執(zhi)行(xing)中,被執(zhi)行(xing)人(ren)被人(ren)民(min)法(fa)院裁(cai)定宣告(gao)破產的(de),執(zhi)行(xing)法(fa)院應當依(yi)照民(min)事訴(su)訟
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執行。
106.中(zhong)止執行和終結執行的裁定書應(ying)當寫明中(zhong)止或(huo)終結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yi)據(ju)。
107.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
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qing)況(kuang)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108.執行結案的方式為:
(1)生(sheng)效(xiao)法(fa)律文書(shu)確(que)定的內容全(quan)部(bu)執行完畢;
(2)裁定終結執行;
(3)裁(cai)定不予執(zhi)行;
(4)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
109.在執行中或(huo)執行完畢后,據(ju)以執行的法律(lv)文書被人民法院或(huo)其(qi)他有關機關撤銷
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
按照新的(de)(de)生效法律(lv)文(wen)書(shu),作(zuo)出執行回轉的(de)(de)裁定,責令原(yuan)申(shen)請執行人返還(huan)已取得的(de)(de)財產及其孳
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回轉(zhuan)應重新立案,適用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
110.執行回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退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
可以折價抵償。;
十四、委托執行、協助執行和執行爭議的協調
111.凡(fan)需要(yao)委(wei)(wei)托(tuo)執行(xing)(xing)的案件,委(wei)(wei)托(tuo)法院應在(zai)立(li)案后一個月內(nei)辦妥委(wei)(wei)托(tuo)執行(xing)(xing)手續。超
過此期限委托的,應當經對方法院同意。
112.委托法院(yuan)明知被執(zhi)(zhi)行(xing)人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依法裁(cai)定中止執(zhi)(zhi)行(xing)或終結執(zhi)(zhi)行(xing),
不得委托當地法院執行:
(1)無(wu)確切住所,長(chang)期下落不明,又無(wu)財產可(ke)供執行的;
(2)有關法院已經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案件或者已經宣告其破產的。
113.委托(tuo)執行(xing)一般(ban)應在同(tong)級人民法(fa)(fa)院之(zhi)間進行(xing)。經(jing)對方(fang)法(fa)(fa)院同(tong)意,也可(ke)委托(tuo)上一級
的法院執行。
被執(zhi)行(xing)人是(shi)軍隊企業的,可(ke)以委托其所在地的軍事法院執(zhi)行(xing)。
執行標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關海事法院執行。
114.委托法(fa)院應當向受委托法(fa)院出(chu)具書面委托函,并附送據以執行的生效法(fa)律(lv)文書
副本原件、立案審批表復印件及有關情況說明,包括財產保全情況、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生效法律文書履行(xing)的(de)情況,并(bing)注明委托法院地(di)址、聯(lian)系電(dian)話、聯(lian)系人等。
115.委托執行案件的實際支出費用,由受托法院向被執行人收取,確有必要的,可
以(yi)向申(shen)請執行人(ren)(ren)預收。委托法院已經(jing)向申(shen)請執行人(ren)(ren)預收費(fei)(fei)用的,應當將預收的費(fei)(fei)用轉交受托
法院。
116.案(an)件委托(tuo)執(zhi)(zhi)行(xing)后,未經受托(tuo)法院同意(yi),委托(tuo)法院不(bu)得(de)自行(xing)執(zhi)(zhi)行(xing)。
117.受托法院接到委托后,應當及時將指定的承辦人、聯系電話、地址等告知委托
法院;如(ru)發現委(wei)托(tuo)執行(xing)的手續(xu)、資料(liao)不全(quan),應(ying)及時要求委(wei)托(tuo)法院補辦。但不得據此拒絕接(jie)受
委托。
118.受托(tuo)法院對受托(tuo)執(zhi)行的(de)案(an)件應(ying)當嚴格按照民事(shi)訴訟(song)法和(he)最高人民法院有(you)關規(gui)定
執行,有權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和對妨害執行行為的強制措施。
119.被執(zhi)行人在受托法院當地有工商登記或戶籍登記,但(dan)人員下落不明,如(ru)有可供
執行的財產,可以直接執行其財產。
120.對執行擔保(bao)和(he)執行和(he)解的(de)(de)情況以(yi)及案外(wai)人對非屬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de)(de)執行標(biao)的(de)(de)
物提出的異議,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并及時通知委托法院。
121.受托法(fa)院在執行中,認為需要(yao)變更(geng)被執行人(ren)的,應(ying)當將有關情(qing)況函告委(wei)托法(fa)院,
由委托法院依法決定是否作出變更被執行人的裁定。
122.受托(tuo)法(fa)院認為(wei)受托(tuo)執行(xing)的案(an)件應當(dang)中(zhong)止、終結(jie)執行(xing)的,應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證據材料確實、充分的,委托法院應當及時作出中
止(zhi)或(huo)終結執行的裁定。
123.受托法院認為委托執行的法律文書有錯誤,如執行可能造成執行回轉困難或無
法(fa)執行回轉的,應當首先采取查封、扣(kou)押、凍結(jie)等(deng)保全措施,必(bi)要(yao)時要(yao)將(jiang)保全款項劃到法(fa)院
帳戶,然后函請委托法院審查。受托法院按照委托法院的審查結果繼續執行或停止執行。
124.人民法院在異地執(zhi)行(xing)時,當(dang)地人民法院應當(dang)積極(ji)配合,協同(tong)排(pai)除(chu)障礙,保證(zheng)執(zhi)
行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執行裝備、執行標的物不受侵害。
125.兩個(ge)或(huo)兩個(ge)以上人(ren)民法(fa)院在執行相(xiang)關(guan)案件中發生(sheng)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
不成的,逐級報請上級法院,直至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
執行爭(zheng)議經(jing)高(gao)(gao)級人(ren)民(min)法院(yuan)協(xie)商不成(cheng)的(de),由有關的(de)高(gao)(gao)級人(ren)民(min)法院(yuan)書面報請(qing)最(zui)高(gao)(gao)人(ren)民(min)法院(yuan)協(xie)
調處理。
126.執(zhi)行中(zhong)發現兩地法(fa)院(yuan)或(huo)人民法(fa)院(yuan)與仲裁機構就同(tong)一法(fa)律(lv)關系作出不(bu)同(tong)裁判內(nei)容
的法律文書的,各有關法院應當立即停止執行,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處理。
127.上(shang)級(ji)法院協調處理(li)有(you)(you)關(guan)執(zhi)行(xing)爭議案(an)件(jian),認(ren)為(wei)必要時,可以決定將有(you)(you)關(guan)款(kuan)項(xiang)劃到
本院指定的賬戶。
128.上級(ji)法院協調(diao)下級(ji)法院之間(jian)的(de)執(zhi)行爭議所(suo)作出的(de)處(chu)理決定(ding),有關法院必須(xu)執(zhi)行。;
十五、執行監督
129.上級(ji)人(ren)(ren)民(min)法(fa)(fa)(fa)院依(yi)法(fa)(fa)(fa)監督下(xia)級(ji)人(ren)(ren)民(min)法(fa)(fa)(fa)院的執行工作。最高(gao)人(ren)(ren)民(min)法(fa)(fa)(fa)院依(yi)法(fa)(fa)(fa)監督地(di)方
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執行工作。
130.上級法(fa)院(yuan)發(fa)現下級法(fa)院(yuan)在執行中作(zuo)出的(de)裁定、決定、通知或(huo)具體執行行為(wei)不當
或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指令下級法院糾正,并可以通知有關法院暫緩執行。
下(xia)級法(fa)院收到上級法(fa)院指(zhi)令后必須立即糾正。如果(guo)認為上級法(fa)院的指(zhi)令有(you)錯誤,可(ke)以在
收到該指令后五日內請求上級法院復議。
上(shang)(shang)級法院(yuan)認為請(qing)求復議的(de)理由不(bu)成立(li),而下級法院(yuan)仍不(bu)糾正的(de),上(shang)(shang)級法院(yuan)可(ke)直(zhi)接作出裁
定或決定予以糾正,送達有關法院及當事人,并可直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131.上級(ji)法院發現下(xia)級(ji)法院執行的非(fei)訴訟生(sheng)效法律文書(shu)有不(bu)予執行事(shi)由(you),應(ying)當依(yi)法
作出不予執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責令下級法院在指定時限內作出裁定,必要時可直接裁
定不予執(zhi)行。
132.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包括受委托執行的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
未(wei)能執(zhi)(zhi)行結案(an)的,應當作出(chu)裁定(ding)、決定(ding)、通知而不制作的,或應當依(yi)法實施具體執(zhi)(zhi)行行為而
不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有關裁定等法律文書,或采取相應措施。
對下級法(fa)院(yuan)長期未(wei)能執結(jie)的案件(jian),確有必(bi)要的,上級法(fa)院(yuan)可以決定由本院(yuan)執行(xing)或與下級
法院共同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
133.上級法院在監督、指(zhi)導、協調下級法院執(zhi)行(xing)案件中,發現(xian)據以執(zhi)行(xing)的生效法律
文書確有錯誤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法院暫緩執行,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134.上級法院在申訴案件復查(cha)期間,決定對生(sheng)效(xiao)法律文書(shu)暫緩執行(xing)的,有關審判庭
應當將暫緩執行的通知抄送執行機構。
135.上級法院通知暫(zan)緩執行(xing)的,應(ying)同時指(zhi)定暫(zan)緩執行(xing)的期限。暫(zan)緩執行(xing)的期限一般
不得超過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報經院長批準,并及時通知下級法院。
暫(zan)緩執行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法院(yuan)恢(hui)復(fu)執行。期滿后上級法院(yuan)未通知繼續
暫緩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恢復執行。
136.下級法(fa)院不按照上級法(fa)院的(de)裁定(ding)、決定(ding)或通知執(zhi)行,造成(cheng)嚴重(zhong)后果的(de),按照有
關規定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十六、附 則
137.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本(ben)院以前(qian)作出的司(si)法解釋與本(ben)規(gui)(gui)定(ding)有抵(di)觸(chu)的,以本(ben)規(gui)(gui)定(ding)為準。本(ben)規(gui)(gui)定(ding)未盡事宜,按照以
前的規定辦理。
 






文章發布人:王勛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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