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公職律師管理辦法
地方法規 | 2018-11-07標簽:
頒布單位: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文號:
頒布日期:2018-05-29 執行日期:2018-05-2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xiao)力(li)級別:地方性法規
淄博(bo)市人(ren)大常委(wei)會機(ji)關公職律(lv)師管理辦法
2018年5月29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范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公職律師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山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要求,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職律師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經單位遴選、省司法廳審核頒發公職律師執業證,從事法律事務的在職公職人員。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為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公職律師管理部門,負責公職律師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組織人事部門協助做好公職律師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職律師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對申報擔任公職律師的公職人員進行遴選,對公職律師履職情況進行考核;
(二)組織、管理、監督公職律師開展業務工作;
(三)組織開展公職律師業務培訓;
(四)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資質管理和監督指導;
(五)向組織人事、紀檢部門提出公職律師獎懲的建議;
(六)建立公職律師檔案;
(七)其他相關事務工作。
第五條 本單位在職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公職律師: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律師資格證書;
(三)經培訓并考試合格;
(四)在本單位專門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第六條 申請擔任公職律師的,應向公職律師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其對申報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報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申報。
第七條 公職律師從事法律事務,僅限于與本機關工作有關的法律事務,并無償提供法律服務。
公職律師從事法律事務,由公職律師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安排。
公職律師的從業范圍為:
(一)為市人大常委會及機關各部門,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決策提供法律咨詢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地方性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論證工作,參與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三)對本單位疑難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
(四)受本單位委托處理民事、勞務糾紛;
(五)參與本單位合同草案的擬定;
(六)本單位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八條 公職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利;
(二)在執業活動中依法享有會見、調查取證、查閱案件材料和發問、質證、辯論等執業權利;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九條 公職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律師管理的法律法規,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服從公職律師管理部門的日常管理;
(三)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資質管理和監督指導,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四)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兼職,不得對外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五)公職律師執業證只能用于本單位委托范圍內的法律事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條 公職律師應當接受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未參加年度考核或者考核為不稱職的,不得以公職律師名義從事法律事務。
年度考核內容為:
(一)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范情況;
(二)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情況;
(三)辦理法律服務業務的類別、數量和服務質量情況;
(四)參加業務培訓情況;
(五)獎懲情況;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內容。
第十一條 公職律師管理部門負責公職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提出考核意見后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
第十二條 公職律師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職律師的業務檔案。業務檔案包括:公職律師單位登記表、公職律師執業登記表、年度工作情況、業務培訓情況、年度考核獎懲情況以及其他需要保存的業務資料。
第十三條 公職律師因出現調離、辭職、退休等情形的,不在本單位繼續執業,本人應當及時向公職律師管理部門報告,并按規定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本單位為公職律師開展執業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時間、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本單位采取適當措施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公職律師予以鼓勵。
第十五條 公職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行為和違反公職律師義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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