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古巴共和國一九九○年貿易議定書

 中外條約     |      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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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 古巴共和國 文號:

頒布日期:1970-01-01 執行日期:1970-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ji)別:外(wai)國與國際法(fa)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古巴共和國一九九○年貿易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古巴共和國政府為了增進兩國政府和人民間的友誼,進一步加強和發展兩國間的經濟貿易關系,根據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古巴共和國政府關于“貿易協定”的協議和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簽訂的“支付協定”(以下簡稱“貿易協定的協議”和“支付協定”),經過兩國政府代表友好的會談,決定簽訂一九九○年日歷年度中、古貿易議定書,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古巴共和國之間一九九○年日歷年度內貨物的相互交換,將根據雙方進出口平衡的原則,在本議定書附表“甲”(古巴共和國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商品)的基礎上進行。上述附表是本議定書的組成部分。經雙方同意,未包括在上述附表中的商品可以進行交換,對附表“甲”和“乙”中已訂定的商品數量也可以調整。

價格、交貨期和其他技術條件,以及與第一條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關的其他條件,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古巴共和國國營對外貿易機構,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貿易協定的協議”、“支付協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兩國對外貿易部簽訂的“交貨共同條件”以及兩國有關交通運輸部門之間達成的商品運輸協議的規定,在具體合同中商定。

根據本議定書相互供應貨物的支付,將由中國銀行和古巴國家銀行根據“支付協定”和“關于執行中、古貿易和支付協定的技術細則和記帳辦法的銀行協議”,以及有關換函的規定辦理。

本議定書是“貿易協定”和“支付協定”的組成部分。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本議定書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在哈瓦那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古巴共和國政府

鄭拓彬里卡多?卡布里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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