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蒙關于延長兩國經濟及文化合作協定有效期的換文

 中外條約     |      2018-11-07
標簽:

頒布單位: 蒙古國 文號:

頒布日期:1972-08-16 執(zhi)行日期:1972-08-1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xiao)力級(ji)別:外國(guo)(guo)與國(guo)(guo)際(ji)法律


(一)我 方 去 文 頒布日期:19720816 頒布單位:蒙古

蒙古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使館向蒙古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并奉本國政府之命,謹申述如下。

中國方面以本照會確認,同意一九五二年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蒙古人民共和國經濟及文化合作協定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期滿后繼續有效,有效期十年。該協定如在期滿一年前未經任何一方通知廢止時,則將自動延長十年。

本照會和貴部一九七二年八月十六日關于同意延長中、蒙經濟及文化合作協定有效期的來照即作為該協定的組成部分。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使館

一九七二年八月十六日于烏蘭巴托

(二)對 方 來 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使館:

蒙古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使館致意,并奉本國政府之命,謹申述如下。

蒙古方面以本照會確認,同意一九五二年簽訂的蒙古人民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及文化合作協定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期滿后繼續有效,有效期十年。該協定如在期滿一年前未經任何一方通知廢止時,則將自動延長十年。

本照會和貴大使館一九七二年八月十六日關于同意延長蒙中經濟及文化合作協定有效期的來照即作為該協定的組成部分。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一九七二年八月十六日于烏蘭巴托

(蒙古外交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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